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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免所得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财企一[1994]14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4-01-06 生效日期:1994-01-06
 

各有关企业主管局、各财税管理处、各地方税务分局:
      今年开始实施的流转税制改革,在一定范围内保留了减税、免税,并采取了税务部门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或由财政部门返还等形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是否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由税务部门对企业减免或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 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实际返回给企业的流转税,企业要全部作为“补贴收入”,反映在企业当年损益中。上述税款,企业要首先抵补当年和以前年度的亏损及消化潜亏,对抵补亏损和消化潜亏后余下的净利润部分,免征所得税,全部转入企业盈余公积金。
      年终,企业计算提取工资时,应将财政部门返回的流转税税款抵减企业应交增值税,不得重复计算提取效益工资。
_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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