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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税流发[1994]1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1-17 生效日期:1994-01-17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93)财法字第040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细则》精神再明确以下几点,请依照执行。
     1、《细则》第十五条 中成本利润率我省定为10%。
     2、《细则》第二十七条 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我省暂定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元。
     3、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地区(市)、县的,凡机构设在我省境内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凡机构设在外省、市、自治区的,而在我省境内承包工程以设在我省的工程指挥(办事)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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