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几点补充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沪进[1994]3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01-20 生效日期:1994-01-20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以 下简称“明传电报”)和本市补充意见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明传电报”第一条所指的“产品类别”及“库存表”的“货物名称”口径应与上海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认可的各该外贸企业1993年的出口退税申报表的口径相一致。按本条要求填写的“库存表”总计数(总表)必须与企业《库存出口商品明细账》和《待运出口商品明细账》1993年年末余额之和相一致。
  二、按“明传电报”第一条规定和前述要求填写的“库存表”所列出口货物的数量、金额减除按“明传电报”第二条规定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出口货物库存表(分表一)所列的货物的数量、金额和“明传电报”第三条规定的1993年4月1日以后购进而未取得专用税票的出口货物库存表(分表二)所列的货物的数量、金额后的库存出口货物余额必须按数量、金额填列“库存表”(分表三)。该表所列出口货物之数量、金额在1994年11月底以前在财务上实现出口销售的可按1993年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申办退税。
  三、上述“库存表”之间的勾稽关系为:
  总表数量、金额=分表一数量、金额+分表二数量、金额+分表三数量、金额
  四、表式要求。“库存表”的总表、分表一和分表二按附表一表式填列,分表三按附表二表式填列。

(略)
_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___已废止___).doc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