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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财税字[1994]第16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4-04-12 生效日期:1994-04-12
 

(***注: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此文件已无效。***)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
  二、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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