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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94]财税字第023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4-04-23 生效日期:1994-04-23
 

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现对你行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及税收返还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税制改革所有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单位都应依法纳税的要求,为统一税收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应依法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初期的实际困难,为了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在五年内全部返还,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本增资。
  三、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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