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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对缴纳增值税的“定期定额”征收户计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税发[1994]7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4-02-07 | 生效日期:1994-02-07 |
各分局、稽查大队:
根据广东省税务局粤税发[1994]40号《关于对缴纳增值税的“定期定额”征收户如何计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我市缴纳增值税并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户计算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增值税的计算征收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的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凡按1993年核定的定额征收税款的,在计算税款时,首先应按“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的公式换算出不含税销售额,然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规定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二、关于定额问题。过去我市规定对“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户,实行按季、半年或一年核定营业额一次。实行新税制后,对“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户暂按1993年核定的定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税款。今年对“双定”征收户的定额调整,市局将另行统一布置。
三、从今年开始,对缴纳增值税的“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户,各分局对其核定或重新核定的定额均应为不含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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