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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对缴纳增值税的“定期定额”征收户计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税发[1994]7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2-07 生效日期:1994-02-07
 

各分局、稽查大队:

   
根据广东省税务局粤税发[1994]40号《关于对缴纳增值税的定期定额征收户如何计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我市缴纳增值税并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户计算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增值税的计算征收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的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凡按1993年核定的定额征收税款的,在计算税款时,首先应按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的公式换算出不含税销售额,然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规定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二、关于定额问题。过去我市规定对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户,实行按季、半年或一年核定营业额一次。实行新税制后,对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户暂按1993年核定的定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税款。今年对双定征收户的定额调整,市局将另行统一布置。


  三、从今年开始,对缴纳增值税的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户,各分局对其核定或重新核定的定额均应为不含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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