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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专用票据纳入发票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甘税征字[1993]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1993-03-23 | 生效日期:1993-03-23 |
为加强对邮电部门专用票据的管理,促进邮电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2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邮电工作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将全省邮电部门部分专用票据纳入发票管理的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邮电部门的邮政通信、工业、施工、集邮等国有企业在从事其主营业务(除邮电部邮电业务处理规程规定的窗口业务)时,一律使用套印椭圆形“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的专用发票。
发票使用范围及发票式样附后。
二、邮电专用发票由省邮电管理局列计划报省税务局审批,由省税务局监印,并指定印刷厂印制,省邮电管理局负责发(发放表附后)。各级邮电部门每季度要将发票使用报告表(报告表附后)报省邮电管理局,并抄送同级税务部门,省邮电管理局每年年终要将发票使用情况汇总报省税务局。
三、各用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必须建立发票购、领、用、存、缴销帐簿,指定专人管理;并自觉遵守发票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四、发票承印厂要建立发票印制、入库、发放、缴销帐簿,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定岗定责,确保发票印制质量及安全,保证按时交货。
五、邮电系统的事业单位及企业兴办的全民、集体性质的多种经营,须按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购买发票:凡用量较大需自行设计印制发票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印制。
六、各级税务、邮电主管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强对邮电专用发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同时应建立必要的联系交流制度,确保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省邮电专用发票种类及适用范围
发票种类发票适用范围甘肃省邮电部门专用发票适用于邮电企业内部,企业之间互相结算、收取非营业性费用甘肃省邮电企业销售专用发票适用于邮电企业向邮电用户收取出售邮电专用器财、邮票单式、提供劳务服务的发票。
甘肃省邮电部门装称机专用发票适用于邮电企业向邮电用户收取装拆、移机及更名、过户等的发票甘肃省邮电部门报话业务结算专用发票适用于邮电企业向邮电用户(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人)结算收取长、市、农话、电报欠费的汇总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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