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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关于征收商品零售营业税票使用及入库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甘税计字[1993]29号 | 发文机关:关税税则委员会 | |
发文日期:1993-05-28 | 生效日期:1993-05-28 |
根据国税发[1993]9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商品零售税票使用事项的通知》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联发的《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零售”营业税和“其它饮食业”营业税一律使用“零售营业税收专用缴款书”,左上方“预算科目”分设“款”、“项”,“项”的内容在开票时填第10项“商业零售营业税”或第11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零售营业税”。中央级预算收入1.2%的入库税额按计税总额的1.2%计算填入该栏次;省级预算收入0.8%,按计税总额的0.8%。计算填入该栏次;地、县级预算收入3%,按计税总额的3%计算填入该栏次“(格式附后)。
二、在使用新的专用缴款书以前,可暂用现行“营业税收专用缴款书”代替,加盖“零售营业税”明显戳记,“预算级次”栏注明“中央1.2%、省级0.8%、地县级3%、”“预算科目境清”商品零售营业税“或”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零售营业税“两个项级科目。税款在缴款书中分三笔填写:第一笔为中央1.2%的税款;第二笔为省级0.8%的税款;第三笔为地、县级3%的税款。
三、使用完税证征收的,要在完税证上注明“商业零售营业税”或“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零售营业税”,以便据以汇总缴库。
四、国库收纳入库的记帐方法。
各级国库在收缴“商品零售营业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年合营业税”时,按照征收机关填写的“零售营业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属第10项、11项汇总记帐,其中:中央级预算收入的1.2%部分计入“中央预算收入”科目,省级、地县级预算收入3.8%部分计入“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然后按税票清分中央级、省级、地县级并分别记入该预算级次收入统计表中的“商品零售营业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零售营业税”项中(在收统表中此两项技款反映)。
五、新的零售营业税缴款书起用后,代替的缴款书不再使用。
各地要加强征收开票工作,严格执行“税、库”对帐制度,保证各级收入准确无误。
附:甘肃省税务局零售营业税收专用缴款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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