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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帐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税三[1993]9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3-02-10 | 生效日期:1993-02-10 |
宣武、海淀区分局(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帐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中国投资银行:
你行中投资发[1992]94号《关于投资银行资金帐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8)国税地字第0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帐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已明确:“根据银行系统的机构设置,银行所用营业帐薄的印花税,由各级独立核算的行、处在其所在地缴纳”。因此,投资银行各分行“营运资金”的印花税,均应在分行所在地缴纳。
二、投资银行系统所设的“调拨资金”科目,反映的资金,即有自有资金也有借入资金,在各分行计税时不易划清,可统一在总行所在地就自有资金部分计算缴纳印花税。
三、专门记载外汇资金的帐簿,其印花税缴纳办法亦应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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