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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煤炭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减征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税三[1993]6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3-02-04 | 生效日期:1993-02-04 |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200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部分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批复》,为扶持本市民用煤生产行业的发展,同意对北京市煤炭总公司及所属企业1992年度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给予减征60%的照顾,请各有关分局接到本通知后,抓紧办理退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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