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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税发[1994]第11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6-01 生效日期:1994-06-0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精神,现对我省企业所得税两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财税字[1994]1号规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但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其审批程序暂按以下原则掌握:凡省级及省以上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减免幅度和期限报省税务局审批;省以下(不含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减免幅度和期限,由地、市、州税务局审批。
  二、我省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省政府已清理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待正式批复后,省局再下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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