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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税一[1994]10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6-04 生效日期:1994-06-04
 

各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并考虑新老税制衔接和政策的连续性,现将我省增值税的起征点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2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上述销售额均为不含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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