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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务局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娱乐业适用税率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
现行有效
文 号:
赣税发[1994]284号
发文机关:
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
1994-06-23
生效日期:
1994-01-01
各地、市、县税务局:
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娱乐业适用税率的通知》(赣府字[1994]198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娱乐业适用税率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在县城及以下经营娱乐业和城市露天场馆开办舞场的税率为5%。
二、纳税人在城市经营娱乐业的税率为10%。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转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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