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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税负增加退还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税外发[1994]3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6-20 生效日期:1994-01-01
 

各市、地区税务局: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 例的决定》第二条 之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依照本决定第一条 的规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五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以及国务院国发[1994]10号文件第二条 第六款之规定:“营业税退税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本通知适用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指办理工商登记)的,在我省缴纳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原工商统一税税负一律按《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所规定的税率计算(包括地方附加)。
  三、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实行按季度预退、年终汇算清缴。个别数额较大的由市、地级税务机关批准,可按月预退税额。
  四、既缴纳营业税、又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税负增加部分应分别计算,分别退库。但增值税、消费税税负下降的,应与营业税税负增加部分相抵,相抵后营业税
税负仍增加的再办理退还税款。

  五、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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