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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税发[1994]30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4-06-21 生效日期:1994-06-21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1994]27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情况,对报表填报的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编报范围。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其它企业。《汇总表》为一式七份,分为一张汇总表和六张附表,即对上述六种不同性质的企业分别编表。各地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二、编报办法和时间。各市《汇总表》的编报必须从专管员做起,按季按年逐户逐级汇总上报。填报时间从1994年第2季度开始。各市于季度终了后30天内,年度终了90天内将报表送省税务局。县税务局向市税务局报送时间,由市税务局规定。
  三、财政部门征收管理的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所得税源季(年)度汇总表,由市、县财政局汇总后送同级税务局汇总上报。另由各市财政局报一份汇总表给省财政厅企财处。
《汇总表》由各市、县税务局按照所附报表的格式统一印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199 4年6月2日国税函[1994]27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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