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 |
|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甘税所字[1994]2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4-06-21 |
生效日期:1994-06-21 |
根据国税发[1994]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及国税函发[1994]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格式及填表要求,一并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一)纳税申报表,是企业履行纳税义务以规范格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税款征收情况的重要依据。此次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采用以全国统一的企业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并按税收规定进行调整计算的方法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款。因此,企业在填报时,一要按照全国统一的会计,财务制度规定正确核算和反映企业在某一纳税期内的利润总额;二要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有关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办法和报表的具体要求进行调整、计算,正确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二)本表适用于工业、商业流通、交通运输和各种服务企业,其它特殊行业如需增减有关项目的,可由地、州、市税务机关在此表基础上自定,变动后的表格式样,要报省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年度申报纳税及月、季度申报纳税。本着求实、简便的原则,在月、季申报纳税时,表个第16、17、18、19行可省略不填,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填写。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只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附表二在年、季度纳税申报时填报;附表三暂不编报。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均由各地、州、市税务机关,按实际需求量,统一印制。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
(一)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是研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了解税款征收进度的重要依据,因此,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切实保证报表数据完整准确,报送及时。
(二)各地在税务机构分设后,中央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分别报送税源报表。
(三)报送报表时,要附有简要的分析说明。重点税源大户情况发生变化影响税收较大的,亦应加以说明。
(四)报表由地、州、市税务机关印制,是否统一,由各地自定。
(五)报送时间:税源汇总表从今年第三季度起正式上报。每季终了后30日内,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务必上报省局。
(六)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一级税务机关,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编报说明三、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四、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说明
附件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全国统一规范格式的报表,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能够按照全国统一的财务会计规定核算盈亏,且能做到财会制度比较健全、资料数据记录完整的,可按照税法规定和本表要求,按期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纳税。
(二)本表适用工业、商品流通、交通运输和各种服务企业,其它特殊行业如需要增减有关项目,可由省级税务机关在此表基础上自定。
(三)本表适用纳税人年度申报纳税及月、季度申报纳税。本着求实、简便的原则,在月、季申报纳税时,可对本表有关项目进行精简,具体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企业编码:按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
2.申报期:填写申报当期的起止日期。
3.金额单位: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4.申报单位:填写纳税人的全称。
5.行业类别:按纳税人主营项目确定。
6.隶属关系:按企业隶属的管理部门或总机构填写。
7.地址:填写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的所在地。
8.经济性质:按所有制性质或资本构成形式填写。
9.预算级次: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划分,填写中央收入或地方收入。
(2)表中项目
1.表中1-23栏,按企业申报纳税同期的损益表和有关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填写,要符合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其口径、金额要与企业帐表一致。
2.表中1—6栏,反映主管业务收入项目、工业企业填写产品销售额,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商品销售收入,服务业填写主营业务收入。按会计制度规定,表中第2栏销售折让与折扣,只限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其它企业在表中第1栏中反映。逻辑关系式:工业企业为1-3-4-5=63商业企业为1-2-3-4-5=6.
3.表第7栏,限于有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的企业填写;表第13栏,也限于单独核算汇兑损益的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如为净收益,应加负号;其它企业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费用中反映。表中第9栏,填写当期发生的技术转让收益;第10栏,反映企业在境外取得的劳务收益等。逻辑关系式;工业企业为:6+8-11-12=14:商业企业为:6+7+8-11-12-13=14.
4.表第16栏,填写联营企业就地征收所得税后,投资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表17栏填写有境外投资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表第18栏,填写持有其它股份制企业股票的企业所得的股息收入;表第20栏,填写取得国家或部门给予的各种补贴收入;表14-23栏的逻辑关系式:14+15+20+21-22=23.
5.表第24栏、第25栏按附表一中对应的项目合计数填写;第29栏按附表二中项目合计数填写;第30栏、31栏按附表三中对应项目合计数填写。
6.表中第23栏以后的逻辑关系式:23+24-25=26;26×适用税率=28;28-29+30+31+32=33;33+34-35=36.第36栏如为应退款,用负号表示。
7.表中第27栏适用税率,一般企业均为33%;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个别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税率,按规定的税率执行;适用两档低档税率的企业如有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或境外收益需要补税的,其适用税率的确定,为了简便合理,可以不并入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而按26栏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加以确定。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填报说明
(一)附表一
1.超过规定标准项目,是指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而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包括税法中尽独作出明确规定的扣除标准,也包括税法虽未单独明确规定标准,但与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
2.不允许扣除项目,是指税法不允许扣除但企业已作为扣除项目而予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
3.应税收益项目,是指企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对属于计算上的差错或其它特殊原因而多报的收益,可以用负号表示。
4.弥补亏损项目,指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弥补亏损而应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
5.技术转让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规定对技术转让所得免税部分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6.治理“三废”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规定对治理“三废”取得的所得免税而减少的应纳所得额。
7.股息收入项目,填写企业持右其它企业股票而取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8.国库券利息收入项目,填写企业因购买国库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附表二本表只填列根据税法统一规定,企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由于决定减免税项目多和企业情况不同,经归类后表中仅能列举几项,未列入的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反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应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2.新办第三产业项目,反映企业根据规定,对新办的第三产业减免所得税所应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3.“老、少、边、穷”地区企业项目,反映“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所得税照顾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4.受灾企业项目,反映企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后国家给予的减免所得税照顾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5.劳服企业项目,仅限于享受减免税照顾的劳服企业填写。反映对劳服企业减免所得税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6.校办企业项目,仅限于符合免税条 件的校办工厂填写。反映对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7.福利企业项目,仅限于符合免税条 件的福利企业填写。反映对福利企业减免所得税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8.乡镇企业项目,限于符合减免税条 件的乡镇企业填写。反映乡镇企业因减免所得税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三)附表三
1.本表纵向第一栏“联营企业分利”,是指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额。
(1)本表横向第一栏“分回利润”,是指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已在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统一规定免予补税的不填。
(2)本表横向第二栏“换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上条 所说的分回税后利润,按税法规定换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其换算公式为: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利润÷(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3)本表横向第三栏“应纳所得税额”,是指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按投资方适用税率应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4)本表横向第四栏“税收扣除额”,是指联营企业一方在联营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5)本表第五栏“应补所得税额”,是指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按投资方适用税率应补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6)本表横向第五栏、第六栏“税收扣除额、应补所得税额”,是指税务机关按上述规定审核后的数字。
本表纵向“1、联营企业(税率),2、3……”,是指投资方从不同地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按不同联营企业的税率分别填列,并填列合计数。
2.“股息收入”中的有关项目可以参照“联营企业”有关项目的填列方法和原则填写。
附件4:“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说明
一、填报范围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均属于本表填报范围。 二、资料来源本汇总表按照审核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有关数据统计编报。 三、编报要求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分为年、季报两种,均按同一格式统计填报。
(一)“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第一、二、三季度报表均按截止本季末的累计数填列;第四季度用年报代替,按年末累计数填列。
(二)报送时间:季度报表的报送时间为季度终了后四十五天内报出;年度报表的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四个半月内报出。
(三)“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为一式七份,分为一张汇总表和六张附表,即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其它企业分别编表,无论年(季)报均需报送一张汇总表及六张附表,附表应注明企业性质。 四、指标说明
(一)关于栏次统计范围
1.工业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内资工业企业。
2.商品流通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商品流通的独立核算的内资商业企业,包括商业、粮食、物资、供销、供销合作社、对外贸易、医药(石油、烟草)商业、仓储、图书发行等企业。
3.运输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内资交通运输企业,包括从事远洋、沿海、内河、铁路、公路运输、航空运输、机场、海河港口、外轮代理企业,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轮渡、地铁等企业。
4.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内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5.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内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包括旅行社、饭店(宾馆、酒店、旅店)、度假村、游乐场、歌舞厅、餐馆、酒楼、旅店、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咨询等各类旅务企业。
6.金融保险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内资金融保险企业,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及其他综合性银行;全国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业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其它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租赁、证券交易等业务的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
7.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包括:经国家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公司,以及以总公司名义承揽业务、签订合同、办理价款结算,对内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国家规定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并向总公司交纳管理费的国内分公司。各国内公司驻外机构,以及上述国内公司和境外分公司所属从事制造业、商品流通业、饮食服务业、技术咨询业等多种经营业务的独立核算单位。
8.邮电通信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内资邮电通信企业。
9.电影、新闻出版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内资电影、新闻出版企业(不含洗印厂、印刷厂、新华书店及供销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图书、报纸、期刊(杂志)、音像制品等事业单位。
10.农业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内资农业企业,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或以其为依托,农、工、商综合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的农业社会经济组织单位。
(二)关于项目口径说明
1.“企业总户数”:指“盈利企业户数”和“亏损企业户数”之和。
2.“盈利企业户数”:指本年度盈利的企业,包括按规定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5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企业;用本年利润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等。
3.“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指企业销售产品或商品(不包括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的收入。如工业企业填产品销售收入,商品流通企业填商品销售收入,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填营业收入等,其他企业以此类推,按相关口径统计。
4.“销售成本及费用”:指企业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各种服务性、劳务性的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5.“利润总额”,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中损益表的“利润总额”数字填写。
6.“税收调整净额”:按照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经税务部门核实后的调整内容计算填列。
7.“弥补亏损额”:指企业经批准当年实际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
8.“其他减免税利润额”:指按税收政策规定减、免的利润额。如技术转让、治理“三废”等。
9.“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统计填列。
10.“应缴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计算出的应缴所得税数额填列(包括联营、境外投资分得利润和股息、红利收入按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
11.“减、免所得税额”:指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减征、免征所得税数额,例如对校办工厂、福利企业、新办三产企业的减免税数额。
12.“年初未缴所得税”:指上年12月末未缴的所得税额。年度中调整期初数的,按调整后的数字填列,同时在编表中说明。
13.“实际上缴所得税”:按企业实际交库数字填列。
14.“年末未缴所得税额”:按企业年末实际欠缴数填列。
15.“实际负担率”:指应缴所得税额占利润总额的比率。
16.“税后利润”:指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应缴所得税后剩余的利润,不包括其它单项留利。
17.“亏损企业户数”:指本年度实际发生亏损的企业户数。
18.“亏损总额”:指本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不包括用本期利润抵补以前年度亏损数。
19.“查补净增(减)所得额”:指税务部门实际检查数。额,年终以汇算清缴查核数填列。
20.“查补净增(减)所得税”:口径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