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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甘税所字]1994]2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6-16 生效日期:1994-06-16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称:“关于要求将驻区外企业的所得税回西藏缴纳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就地缴纳。考虑到你区的特殊情况,经与有关部门及地区协商,同意你区提出的意见,即继续执行西藏驻区外企业的所得税回西藏缴纳的办法“。
    请遵照执行。
    为了加强管理,请你地(州、市)将西藏驻甘企业的名单报省税务局所得税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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