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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来料加工业务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税政一[1994]4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6-23 生效日期:1994-06-23
 

泉州市税务局:
  你局泉税一[1994]6号请示悉。关于来料加工征免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通过来料加工服务公司、承接来料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收入,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办理。
  二、来料加工服务公司按工缴费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属服务性质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5%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转委托加工业务管理问题,待进一步研究后另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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