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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源泉控管征收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大税地[1994]12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6-28 生效日期:1997-07-01
 

各市(县)区税务局、市直各分局、稽查大队:
  为了切实搞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税)的源泉控管,加强投资税的征收管理,避免税款流失,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大连市同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源泉控管征收办法》

  一、凡在大连市内四区(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执行。
  二、建设单位在投资项目开工前,必须凭市开发办公室出具的《办理预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通知单》到市税务局办理投资税税率、税额核定手续。
  三、建设单位根据核定的税率,税额到所管辖税务机关按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投资税,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税务机关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结算,多退少补;项目竣工后二个月内,按全部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四、建设单位持纳税缴款书或零税率项目凭证到市税务局办理纳(免)税证明手续,市开发办公室须凭纳(免)税情况证明方可给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建设通知书》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五、基层税务机关对建设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市税务局反映,以便调整适用税率。
  六、建设单位违反规定,造成偷税漏税的,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处理。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适用本办法。
  八、大连市内四区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当地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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