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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油特别税取消后若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税三[1994]1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3-31 生效日期:1994-03-31
 

济南、淄博、潍坊、东营市,滨州地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49号
《关于烧油特别税取消后若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力量,及时做好烧油特别税清欠工作。对个别缴纳所欠税款确有困难,或已无法清缴的单位,各市、地税务局征收机关应逐户严格审查,经核实列明申请减免原因,酌情提出减征、免征的意见,逐级上报省局审批。申请报告一式四份。
  二、各市、地应于五月底前将烧油特别税清欠工作情况,分期追缴税款计划或减免税申请报告报送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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