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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采取“先征税、后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税明电[1994]5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3-29 生效日期:1994-03-29
 

各省辖市、常熟、泰州市税务局、省直属分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76号《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精神,在国家没有下达具体规定前,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采取“先征税、后返还”有关问题暂明确如下:
  一、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从1994年起,均应按规定依法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二、税务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检查,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假福利企业、假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三、福利企业“先征税、后返还”问题。
  (一)享受“先征税、后返还”优惠的福利企业范围及条件。
  1、必须是由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举办的,或者必须是1985年8月31日之前由乡镇企业、街道办企业转办的。
  2、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
  3、“四残”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
  4、安置"四残"人员的比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5、必须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经县(市)税务、民政部门年检合格。
  (二)对符合“先征税、后返还”规定范围和条件的福利企业,对已征税款的返还暂明确如下。
  1、福利生产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含)以上的或者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数在35%至50%之间、企业销售利润率在2%(含)以下,暂按其生产销售的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已征增值税税额的60%预退,返还给企业。
  2、福利服务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服务人员总数35%(含)以上的,其从事劳务、服务性业务的已征营业税税额的60%预退,返还给企业。
  3、福利企业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福利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征收消费税的产品;以及生产销售的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和出口货物,均不得给予返还,不得减免消费税、增值税。

  四、学校办企业“先征税、后返还”问题。在国家没有新规定前,暂对小学校办企业采取预退已征税款的返还办法。
  (一)小学校办企业的范围和条件仍按照国家规定的享受原流转税优惠政策的范围和条件掌握。
  (二)小学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或兴办的商业经营以外的其他服务性企业,暂按其生产销售的货物或服务性业务的已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的50%预退,返还给企业。
  (三)小学校办企业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小学校办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征收消费税的产品;以及生产销售的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和出口货物,均不得给予返还,不得减免消费税、增值税。

  五、预退返还的审批和权限。
  (一)审批程序。
  1、符合“先征税、后返还”条件的福利企业和小学校办企业,在每季终了后10天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先征税、后返还”申请表(表样附后),同时附以下资料:
  (1) 每月的纳税申报表。
  (2) 每月的入库税票的印影件。
  (3) 书面申请报告。
  (4) 福利企业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和"四残"人员花名册;校办企业的《中小学校办企业证书》。
  (5)企业资产负债表及附表、损益表。
  (6)新办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批准文件等。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福利企业、学校企业的《申请表》及附列资料后,在其《申请表》上签注返还意见,并将《申请表》及附列资料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
  (二)审批权限。对福利企业、小学校办企业的预退已征增值税、营业税,暂由各省辖市及常熟、泰州市税务局审批。

附:《增值税纳税人“先征税、后返还”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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