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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关于上划中央收入实行“预抵税收返还”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预字[1994]10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4-03-31 生效日期:1994-03-31
 

    为了缩短资金在途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资等基本支出能及时拨付,决定从今年五月一日起,省对各地州市上划中央的收入实行“预抵税收返还”办法,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对“预抵税收返还”算帐总的原则及我省的具体情况,确定你地区(州、市)的“预抵税收返还”比例为%,计算方法是:“预抵税收返还”比例=[税收返还(按1992年数测算并递增15%)十定额补贴±上下划企业收入返还或上交-体制上解-中央借款、贡献]÷本地区上划中央的“一般增值税”和“一般消费税”(含本地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属企业)。
  二、预抵税收返还的具体操作及帐务处理各地州市国库,根据每日产生的中央收入日报表,计算出当日的“预抵税收返还”数额。公式是:“预抵税收返还”数额=中央收入日报表上(“一般增值税”+“一般消费税”)×省核定的“预抵税收返还”比例。
      然后分别登录中央收入日报表和本级收入日报表合计线下增设的“预抵税收返还”科目,中央收人日报表用红字反映,本级收入日报表用蓝字反映,并据此减少上划中央的资金,增加本级财政库款。从而达到收入上划中央,资金按比例留用的目的。
      各地州市财政总会计,根据同级同库产生的本级收入日报表合计线下的“预抵税收返还”数额,作如下帐务处理:收:与上级往来-预抵税收返还收:国库存款年度终了后,在办理财政总决算时,再与省财政清算。

  三、各地州市对所属县市也采取“预抵税收返还”,具体方法比照本文办理。
  四、各地州市财政和国库应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省定“预抵税收返还”比例及预抵范围,不得擅自改变,否则将从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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