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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地方税纳税人开业、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地税发[1994]6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3-26 生效日期:1994-03-26
 

为防止地方税纳税人重复办理税务登记,骗购发票和造成税款流失,规范税务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地方纳税人办理开业、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地方税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在纳税人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内芯空白处,盖上“XX地方税务局已予税务登记的印戳。
  二、地方税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验证时,税务机关参照第一点规定执行。
  三、市地方税务机关应认真清理税务登记资料。发现重复登记的,要立即改正并通知对方地方税务机关,并由有关地方税务机关按我市征管分工的规定,对不属本局征管范围但已办理重复税务登记的要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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