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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发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税发[1994]7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4-03-10 | 生效日期:1994-03-10 |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省局粤税明电[1994]25号转发),为便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出采购、联系业务,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答复,同意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发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满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需要,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并报经县以上(含县级)发证税务机关批准,每个纳税人暂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发一至三个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增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由县以上发证税务机关核发,并盖全国统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 ,编制及打印的代码与其税务登记代码相同。
三、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超过一个时,发证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编号,以便于管理。具体编号方法,是在增发证件的内芯“(副本)”字样后面增加“――1号”、“――2号”、……以此类推。
四、发证税务机关及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增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要造册登记。
副本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破损,需要更换的,实行交旧领新,原编号不变。副本丢失、被盗的,应先登报声明作废,再进行补发。
五、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收费标准。增发、更换、补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每个统一收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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