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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务必保持税制改革后物价稳定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价[重]字[1994]第05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4-03-25 | 生效日期:1994-03-25 |
各区、县物价局,各区、县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计价格[1994]156号《关于务必保持税制改革后物价稳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通知要迁知要求,各区、县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价的监督检查。凡因对税制理解错误、计算有误而提高价格以及利用税制改革之机擅自涨价牟利等行为,要严肃查处,立即纠正。
各税务分局应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加强对纳税企业有关新税制的宣传辅导,对新税制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报告市局。
附: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务必保持税制改革后物价稳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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