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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税外[1994]16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3-16 生效日期:1994-03-16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8号《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涉外税政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接一些省、市税务机关来函请示,新税制实行后,原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问题,现答复如下:
      税制改革后,财政部(78)财税字第2号《关于对外国籍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0)财税外字第2号《关于驻华使、领馆公务人员的眷属和外籍非公务人员自用车辆免征使用牌照税的通知》和外交部、财政部外发(1980)50号《关于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地方性捐税的通知》等规定中关于对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人员征免一切地方性直接捐税和对使、领馆公用车辆和外交官、领事官员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定应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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