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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税发[1994]13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4-03-14 | 生效日期:1994-03-14 |
各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对我市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优惠办法和税前扣除标准等问题仍按财政部(85)财税字第10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88〕232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2〕173号印发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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