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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云税流字[1994]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4-01-05 | 生效日期:1994-01-05 |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第136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关于“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注:5%-20%)决定”的规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征收“娱乐业”营业税的税率确定为:农村、乡镇开展的娱乐业,税率为5%;其余一律按10%的税率计算征收。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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