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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对保税生产资料市场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税发[1994]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1-01 生效日期:1994-01-01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税务局对保税生产资料市场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深圳市税务局对保税生产资料市场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保税行经营保税进口货物,主要有经营全额征税、免税、半税进口货物三种形式。

  经营全税和免税货物都是购货方持批文或海关核发的“小册子”,经海关审查后从保税行购货的;经营半税货物都是凭某一集团公司的批文由保税行统一向海关缴半税后,进口货物零散销售给用户。鉴于上述的情况,实施新的增值税扣税制度后,为了保持特区进口货物的优惠政策,又保证增值税扣税链条不中断,维护购销双方的原有利益,对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的征税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之前,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保税行经营免税、全税进口的货物,一律要由购销关系改为代理进口关系。

  保税行对委托进口货物的单位开具两种发票:一种是普通发票,向对方收取代理进口手续费,按手续费收入记帐,税务机关对其手续费收入征收5%的营业税;二是开具由市税务局监制的保税行专用发票,代替其代理进口货物的原始发票,按进货原价开给对方,保税行对该货物不作销售处理,并在保税行专用发票上加盖“免税进口”或“全税进口”印章 。

  税务机关对委托保税行代理进口货物的单位,凭保税行的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证明或免税批文(或海关核发的免税进口货物的小册子),承认进货单位已交或免交的税金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扣税。

  保税行对免税、全税进口的货物,如不作代理进口关系处理,或者名义上作代理进口收取手续费,实质上在进货价的基础上再加价后开保税行专用发票的,一律作销售处理,按销售总额依据增值税的适用税率(17%或13%)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没有发生不得扣除。


  二、保税行经营半税进口的货物,必须持有市贸发局批给保税行的半税进口货物的批文,经海关审查征半税后进口货物,再分别售给使用单位。保税行经营半税进口货物,作购销关系处理,给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回原单位作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保税行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实施新税制前的原售价倒扣该项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作为货物的新售价。

公式:新售价=原售价÷(1十增值税税率),再按新售价依增值税适用税率(17%或13%)计算销项税额,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填列,连同新售价向购货方收取,使新售价加税金与原售价持平。

  保税行按新售价后的销项税额减除海关已征收的半税,再减除税务机关承认海关减免的半税(即全税作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就是保税行经营半税进口货物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三、上述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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