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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关于1994年期初库存物资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税发[1994]2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1-14 生效日期:1994-01-14
 

各分局:

  一九九四年全国推行增值税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企业),年初库存原材料和商品中含有的已征税款如何处理,是关系到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明传电报国税明电[1993]70号通知已明确,要将期初存货所含已征税款按规定的扣除率,从期初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挂账。对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的挂账税款,等候通知分期分批予以抵扣。现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国家财政和企业两方面的承受能力,对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挂账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暂采取如下处理办法:

  一。工业企业在一九九四年,当月发生销项税额,当月消费税、增值税应交的税额大于去所同期按原产品税、原增值税计算的应交税额的部份,可从挂账已征税款中直接在当月“应交税金――增值税中进行抵扣”。

  二。商业企业在一九九四年,当月发生销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应交的税额大于去年同期按原营业税计算的应交税额的部分,可从挂账已征税款中直接在当月应交税金――增值税进行抵扣。

  三。凡不符合上述条 件的,其挂账已征税款暂不准抵扣,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再行处理。

  四。企业必须每月将抵扣挂账已征税款的情况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每季度对企业的抵扣情况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上述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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