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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股份制企业比照执行涉外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沪税外[1994]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1-21 生效日期:1994-01-21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3]139号《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部分股份制试点企业比照执行涉外税收政策中若干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资产重估变值的税务处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原外商投资企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的,其资产转为认股投资的价值与其帐面价值的变动部分应计入原外商投资企业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原外商投资企业已按上款规定做出税务处理的,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可以对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按重估确认的价值作为投资入帐,并据以计算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原外商投资企业未按上款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对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重估价值变动部分,应比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三)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或增加发行股票,依照有关规定对各项资产进行重估,其价值变动部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计入企业损益,也不得据此对企业资产帐面价值进行调整。凡企业会计帐簿对资产重估价值变动部分已做帐面调整,并按帐面调整数计提折旧或摊销,或以其他方式计入成本、费用的,企业应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按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资产重估价值变动,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多计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部分,在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当期成本、费用栏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企业资产重估价值变动部分可以不分资产项目,平均按十年分期从年度纳税申报的当期成本、费用项目中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两种方法,由企业选择一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采用。企业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二、股票发行溢价的税务处理
  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应纳税清算所得。


  三、适用再投资退税的待遇问题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购买本企业股票(包括配股)和其他企业的股票的,不适用税法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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