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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税外[1994]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1-14 生效日期:1994-01-14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8号主席令公布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1958年9月3日国务院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改为适用国务院公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原根据财政部[89]财税字第10号、国家税务局[89]国税外字第189号文规定,我局以沪税外[89]177号文“通知”中第一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相应废止。自1994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恢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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