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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淄税一字[1994]第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1-12 生效日期:1994-01-12
 

各区县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局、市局稽征处、涉外处:

  现将省税务局[93]鲁税一字566号文《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县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六个区为500元,三个县为3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3、关于娱乐业适用税率,乡镇以下(含乡镇)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5%,县以上(含县、市、区)的娱乐业鉴乐业鉴于目前我市该行规模、盈利都较小的实际情况,营业税税率一律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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