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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务局、文化厅、省体委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家体委国税发[1993]89号文件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赣税发[1994]5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1-01 生效日期:1994-01-01
 

各地、市税务局、文化局、体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家体委《关于来我国从事文艺演出及体育表演收入应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税的通知》(国税发[1993]8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境外演员、运动员来我省从事文艺体育演出或表演,有关单位在对外签订合同前,应主动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了解税法及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


  二、主办单位应将对外签署的演出或表演合同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有关扣缴税款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主要单位须向文化、体育主管部门申报演出项目,持批准件向税务机关提供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书面保证,一式两份交当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其中一份属文化部门的交文化部门,属体育部门的交体育部门。属文艺演出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备齐有关材料后,发给演出许可证。属体育表演的,由体育主管部门审批,备齐有关材料后,发给表演许可证。如既有文艺演出,又有体育表演的,由文化、体育两家主管部门按规定共同审批后发给演出或表演许可证。


  四、主办单位应在演出或表演结束后,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应纳税款。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者,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五、税务机关依法规定付给有关部门和扣缴义务人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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