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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营业税娱乐业税率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4-01-27 生效日期:1994-01-01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营业税娱乐业税率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娱乐业税率为5%-20%”,“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省辖市经营娱乐业的纳税人按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省辖市郊区、所属县(市),县(市)及县(市)以下经营娱乐业的纳税人按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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