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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税明电[1994]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1-10 生效日期:1994-01-10
 

各市、地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第一条 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税款征收单位。纳税人上报的有关发票,由征收机关审核盖章后,方可按《通知》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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