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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地税发[2009]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9-01-06 生效日期:2009-01-06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8]1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8]17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航空公司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811日起20101231,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一个年度内抵减不完的营业税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退还给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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