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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地税发[2009]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9-01-06 | 生效日期:2009-01-06 |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8]1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8]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航空公司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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