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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收缴问题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甘税所字[1994]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4-01-17 | 生效日期:1994-01-17 |
为规范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的收缴,减轻集体企业的经济负担。我局下发了《关于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收缴问题的通知》[(1993)甘税所字第037号],要求各级税务部门重新审查核定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的收缴及收缴比例。
为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局(1993)甘税所字第037号文件,在管理费收缴核定工作中要认真把关,对与企业生产无直接关系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收取管理费;对未经批准或擅自提高比例收取管理费的,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二、对亏损企业或提取管理费后发生亏损的微利企业不得分摊管理费。
三、省级厅(局)所属集体企业办公室(劳动服务公司)所属的企业及归口管理的企业、中央在甘企业所办的集体企业管理费的收缴,由省税务局核定。其他由收取管理费单位所在地的地、州、市税务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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