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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计划委员会、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北方节能住宅投资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甘计基[1994]14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4-01-05 | 生效日期:1994-01-05 |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计投资[1993]653号《印发〈关于北方节能住宅投资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我省关于北方节能住宅的认定工作,按省建委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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