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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5]123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5-12-28 生效日期:2005-12-28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切实做好2008年度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做好组织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2008年度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克服"查账户数少、征税不多"的无所谓思想,防止疏于管理。要根据各自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实际征管情况,建立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专责机构和人员,统一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明确各自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落实。


  二、统筹兼顾,科学安排,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认真组织开展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落实有关税收政策,提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环节。年初税收工作事项较多,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合理调配力量,讲究方法,统筹安排。为确保个税汇算工作质量,各基层局在具体工作中应做到"三个结合":
  一是把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两项工作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两不误,避免出现重企业所得税轻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确保汇算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是把个税汇算清缴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工作相结合。汇算中要严格执行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投资者个人应督促其办理自行申报。
  三是全面汇算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本次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汇算面为100%。具体工作中可视情况分别采用案头审计和现场检查,在查账征收户中推广税务中介代理的办法,确保汇算工作的顺利完成。同时,针对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盈利面小,亏损面大的问题依然较为突出的实际情况,对那些常年亏损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应实施重点检查,以达到规范管理的目的。
各单位要以这次汇算清缴工作为契机,针对日常征管和以前年度汇算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完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基础信息和其他各项基础工作。


  三、加强宣传辅导,做到政策明确,程序清晰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单位要加强对一线征管干部的业务培训,同时要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可根据实际征管现状,采用多种有效方式进行辅导、培训、宣传,确保纳税人及时正确了解汇算清缴的有关政策,从而提高汇算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明确若干政策业务问题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等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执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000元/月的规定自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自2008年5月12日起,投资者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具体规定依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执行。
  (三)汇算检查中涉及的其他税收政策问题应依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0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税负的函》(厦地税函[2006]4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对汇算清缴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搜集和反馈。


  五、做好资料报送工作
  汇算工作要求在
4月25日前结束。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将有关数据核实分析,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对重点指标的增减变化应详细分析说明,并据此填报《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表》(附件一)和《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源汇总表》(附件二),其中,《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源汇总表》应严格按照《填报说明》(附件三)的要求填报。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经验,找出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书面文字报告,同时报送两个汇算典型案例。


附件:1.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基本情况表
   基层局: 年度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号码
  独资或合伙
  注册资金
   从业人数
  征收方式
   汇算后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包括查补罚和从业人员缴纳的税额)
  投资者人数
  投资者姓名
   投资者身份证号码
    每人出资比例
  年度收入总额
    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
    已缴个人所得税税额
    未缴个人所得税税额
    查补个人所得税税额
    备注
  1                                                   
                       
                       
  2                                                   
                       
                       
  3                                                
                                                     
                                                     
  说明:1、本表按各基层局填制,所列指标须全部填写。
  2、"征收方式"指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
  3、金额单位元。

  2.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源汇总表
  编报单位: 年度 单位:万元    
  项 目   行 次   合计   工业   商业   建筑安装业   
    房地产业   饮食服务业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其他行业
  累计数   比同期增减
  一、企业总户数   1                              
  二、投资者人数   2                              
  三、盈利企业户数   3                              
  其中:减免税企业户数   4                              
  收入总额   5                              
  销售成本及费用   6                              
  利润总额   7                              
  税收调整净额   8                              
   其中:弥补亏损额   9                              
  应纳税所得额   10                              
  应纳个人所得税   11                              
  减免所得税额   12                              
  年初未缴所得税额   13                              
  实际已缴所得税额   14                              
  年末应补(退)个人所得税额   15                              
  实际负担率   16                              
  税后利润   17                              
  四、亏损企业户数   18                              
  其中:减免税企业户数   19                              
  收入总额   20                              
  亏损总额   21                              
  五、核定征收企业户数   22                              
  收入总额   23                              
  应纳税所得额   24                              
  核定征收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25                              

 


  3.《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源汇总表》填表说明

  一、表中项目的数据来源
  本表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汇总统计,本表各栏分别对应《申报表》中相应栏次:
  1、本表第5、20栏"收入总额"由《申报表》总第1栏"收入总额"按照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分别汇总;
  2、本表第6栏"销售成本及费用"根据《申报表》第2、3、4栏累计数汇总统计;
  3、本表第7栏"利润总额"根据盈利企业的《申报表》第5栏"企业利润总额"汇总;
  4、本表第8栏"税收调整净额"为《申报表》第6栏"纳税调整增加额"预第33栏"纳税调整减少额"之差额累计汇总;
  5、本表第9栏"弥补亏损额"对应《申报表》第34栏"弥补亏损"汇总;
  6、本表第10栏"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申报表》第39栏"应纳税所得额"汇总;
  7、本表第11栏"应纳个人所得税"对应《申报表》第41栏"应纳所得税额"汇总;
  8、本表第12栏"减免所得税额"对应《申报表》第42栏"减免所得税额"汇总;
  9、本表第13栏"年初未缴所得税额"对应《申报表》第44栏"期初未缴所得税额"汇总;
  10、本表第14栏"实际已缴所得税额"对应《申报表》第45栏"实际已缴所得税额"汇总;
  11、本表第15栏"年末应补(退)个人所得税额"对应《申报表》第46栏"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汇总;
  12、本表第21栏"亏损总额"根据亏损企业《申报表》第5栏"企业利润总额"汇总;

  二、表中主要栏次的逻辑关系:
  10=7+8
  15=11-12+13-14
  16=(11-12)/10
  17=9+10-11+12
  备注:以上红字部分为以前年度汇算汇总表差错较为突出之处。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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