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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京税进[1994]7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1-28 生效日期:1994-01-28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号《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分局批准的“一九九三年库存出口货物申报表”应汇总填报“一九九三年库存出口货物统计表”(见附件)于1994年3月底前报送市局。

  二、外贸企业出口“一九九三年库存出口货物申报表”中的货物应单独申报退税,并同时核减库存金额。

  三、分局在填报“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时,应将出口库存货物的退税金额单列注明。

  四、为统一口径,各分局可根据表样和需用量自行印制“一九九三年库存出口货物申报表”发企业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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