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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税一[1994]第1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4-01-18 | 生效日期:1994-01-18 |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实行增值税的购进扣除法的企业,因1993年当期扣除税金,大于整体税金,其不足抵扣部分,计入“待扣税金”科目,该科目余额可转作1994年的进项税额继续予以抵扣。具体帐务调整,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规定下达后处理。
二、各分局按照“通知”要求对经营汽油、柴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三、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和外国企业依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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