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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税征[1994]3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4-01-14 | 生效日期:1994-01-14 |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7号《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发票办法》)转发给你们。《发票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发票管理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发票管理在规范化、法制化方面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各区、县分局应组织干部和办税人员认真宣传、学习。涉及我市发票管理的政策变化、市政府和市局将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明确。对宣传学习《发票办法》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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