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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娱乐业征收营业税具体税率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厦府[1994]综02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4-01-27 生效日期:1994-01-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省政府闽政(1993)48号《关于娱乐业征收营业税具体税率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娱乐业征收营业税的具体适用税率规定如下:
  一、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保龄球、高尔夫球税率为10%;
  二、台球、游艺税率为5%。
  以上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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