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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企一[1994]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1994-01-31 | 生效日期:1994-01-31 |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分局,各财税管理处,中企处: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有关政策规定尚未下发,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确保税款及时入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4]30号)精神,现将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下发之前,各财税机关仍要按照我市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组织企业所得税预缴。
二、企业所得税执行33%的比例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企业,可减按27%的税率计征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可减按18%的税率计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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