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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营业税娱乐业适用税率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府[1994]1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4-01-19 生效日期:1994-01-19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根据国务院第136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第二条 规定,我市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定为: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税率为10%,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的税率为5%。

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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