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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发[1993]018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06-18 生效日期:1993-0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今年以来,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势迅猛,第一季度比去年同期增长70%,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收入却严重下滑,1-5月份收入比去年同期下降17.6%。全国除个别省、区、市比上年同期有所增长外,大部分地区下降幅度都很大,下降30%左右的有:河北、吉林、山东、福建、青海、上海、哈尔滨;下降35%以上的有:贵州、北京、长春;下降40%以上的有:黑龙江、湖南、云南、宁夏、四川、西安、河南、甘肃、宁波等省市下降幅度高达50-66%。对此状况,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措施,扭转收入下滑的局面。为此,我们提出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完成今年收入任务
  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领导,要配备专人管理,从现在起要切实重视做好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工作,一抓到底,确保1993年投资方向调节税收入任务的完成。
  二、强化征管,严格执法
  在计划管理体制审批权限变动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坚持和完善源泉控管办法和纳税申报制度;对各级计划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时所标明的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要严格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并据实征收。对地方越权擅自规定停征或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要进行清理纠正,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局和国家计委。对拖欠、偷漏税的行为,要严格把关依法办事,结合“征管法”的贯彻实施,进行追缴和严肃处理。

  三、搞好部门配合,开展专项检查
  各级税务部门作为税收征管工作的主管机关,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主动性,同时,继续加强与计划、银行、城建、审计部门的联系配合,共同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做好。针对目前的情况,要组织力量迅即开展对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情况的专项检查,做到认真部署、细致安排,针对存在的问题,有重点地进行检查,通过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切实把组织收入工作做好。

  四、收入分析要常抓不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要对今年1-5月份以来投资方向调节税完成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分析,特别是下降幅度大的地区,要认真找出原因,采取必要措施,坚决扭转收入滑坡现象。各地区分析材料及采取的措施请于7月底前报国家税务总局。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要坚持按月分析收入增减变化原因,并及时与我局通报情况。
  附:投资方向调节税入库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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