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
|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3-01-01 |
生效日期:1993-01-01 |
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驻京机构、场所: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在京机构、场所等(以下统称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业登记
1.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企业在办理开业登记时,要携带下列文件、证照和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
(l)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合同、章程及其批复件(独资企业可免提供合同);
(3)经贸部门批准证书;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董事会组成名单;
(6)银行帐号证明;
(7)如果条件允许,可携带公章,便于填表时使用。
外国公司驻京代表机构应提供:
(l)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中方接待单位的批准证书副本;
(3)外方代表的护照(或回乡证)、代表证;
(4)银行帐号证明。
外国承包商应提供: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承包合同、协议;
(3)市城建委核发的承包工程许可证。
外埠三资企业驻京机构应提供:
(l)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副本;
(2)企业总公司所在地经贸委批准证明;
(3)企业总公司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副本。
3.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是:
(l)凡本市市属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驻京代表机构,外商在华作业场所的在京管理机构,以及对以上企业承包作业的外国承包商,一律到北京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地址:东城区工体北路新中街13号电话:416-2375、465-2385)
(2)凡区、县及区县以下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埠三资企业在北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对区县税务局负责征税的单位承包作业的外国承包商,分别到所在区、县税务局所属涉外税务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联系地址及电话附后)
(二)变更登记
企业遇有迁移、改组、合并、分立以及变更资本额、改变范围或增添经营项目时,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终止结业时,应持有关证件和资料,首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结税手续和注销税务登记,然后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撤消境外分支机构,应当在撤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三)法律责任
1.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以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
199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