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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扣除税金登记簿》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发[1993]022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06-24 生效日期:1993-06-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计算管理办法》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除小型户外)都必须建立和使用《增值税扣除税金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现将《登记簿》管理和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簿》的内容、格式由总局制定,并统一印制。因时间关系,统一印制的《登记簿》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
  二、今年下半年,各地可组织纳税人暂以“多栏式会计帐簿”代替《登记簿》,并做好辅导纳税人建立和使用《登记簿》的工作。
  三、建立《登记簿》是一项新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税务局对此项工作要做好宣传解释,同时注意研究和解决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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