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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学、卫生、体育类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发[1993]第39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05-16 生效日期:1993-05-16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学、  卫生、体育类税目税率注释

  一、教学设施:是指经县以上各级教育部门、计划部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各类学校和幼教单位供教师传授和学生学习的用房及设备。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大、中、小学校、专科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函授学校,业务培训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楼(室)、教研室,实验室,实习工厂,图书馆,体育场(馆),会堂,学生食堂,职工食堂,教学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卫生、防疫、检疫设施    
  卫生、防疫设施:是指为提高人民的健康素质,恢复病人的身体健康以及预防各种疾的滋生和蔓延的用房及设备。    
  检疫设施:是指对进出境人员、物品、交通工具进行的用房及设备。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各类医院、急救站、卫生院(所)、医务所(室)防治所(站)、防疫站(所)、检疫站(所)等医疗单位内设置的急诊室、门诊部、化(检)验室、病房、药房、病案室、血库(站)、丈平房、动物房、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学用房及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

  三、妇幼保健:是指对妇女、儿童进行经常性预防保健工作的用房用设备。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各类妇幼保健院、所(站)的门诊、病房、临床保健专业用房、妇幼保健宣传教育研究用房,以及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计划生育设施:是指为在全社会范围内推选计划生育所必需的用房用设备。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计划生育科研业务用房、计划生育门诊部(室)、病房、手术室、化验室、B超室、治疗室、药房、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业务用房、计划生育宣教中心、人口情报部门的业务用房,以及计划生育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五、小型体育场(馆)及运动员训练用房    
  小型体育场(馆):是指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人民政府批准,为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而建设的固定观众看台座在25000公下的,具备教学、训练和竞赛多种功能的公共体育场所。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各种体育场(馆)、训练、竞赛场地、观众看台、跑道、灯光计时计分等比赛训练器材设备、教练员、运动员休息室、浴室等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运动员训练用房:是指为开展体育运动而设备的供教学、科研、训练使用的场所。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训练场地(馆)及器材、运动员休息室、消除疲劳设施、运动员公寓、食堂、文化教学用房、医学用房和医务测试等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上述税目注释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投资适用的税率,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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